不予受理鑑定案件,依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三條規定,下列案件不受理鑑定。
1.鑑定案件進入司(軍)法機關訴訟程序中,且非經各該機關囑託者。
2.當事人申請或警(憲)機關移送之案件距事故發生日期逾六個月以上者,但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而延誤該期限者,不在此限。
3.非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一款所指道路範圍之行車事故案件。
4.已鑑定之行車事故案件。
注意事項:
1.鑑定規費若是用【匯款】方式繳納,請來電(03-3625782)或傳真(03-3369927)告知。
2.因和解或其他理由自行撤回者無法退費,請仔細考慮後再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