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02年7月1日起,持普通汽車和機車駕照的國人於年滿75歲前都不必再定期換照,但職業駕駛人仍須定期辦理審驗和換照。未滿60歲之職業駕駛人,自發照之日起,每3年應檢附體檢合格證明參加審驗;年滿60歲則應每年審驗。
職業駕照審驗的日期為駕駛人生日前後1個月內,未依規定期限參加審驗者,處新台幣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鍰,逾期1年以上者,逕行註銷其職業駕照。此外,職業駕照因逾期審驗註銷或已屆齡,應繳回監理機關並申請換發同級車輛之普通駕照,未換發前,不得駕駛汽車。倘若擅自開車上路,被查獲者依處罰條例第21條及第21條之1規定,最高可處新台幣8萬元罰鍰,駕駛人不可不慎。
高雄市區監理所所長冬啟程提醒,職業駕照審驗日期為駕駛人生日前後一個月內,生日前記得瞧一瞧您的駕照,就能知道審驗日期。此外,如果因患病、出國、服兵役、駕照被吊扣、羈押、服刑或受保安、感訓處分之執行,不能按時審驗者,請於前述原因結束後6個月內持原照及有關證明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補審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