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1條第1項第4款規定,已領有小型車駕駛執照者,得駕駛輕型機車,因此許多民眾都誤以為,即使機車駕照被吊(註)銷,只要汽車駕照仍屬正常狀態,就可以繼續騎乘輕型機車,甚至是騎乘重型機車(以為被抓到罰「越級駕駛」就好),實際上這是錯誤的認知。
依據交通部於101年11月9日交路字第1010039540號函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致須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者,意謂其違規行為對道路交通秩序之維持及道路交通安全已生較大之影響,依前揭條例第68條第 1項規定吊銷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以限制其繼續駕車行駛道路之權利,係屬「駕駛行為之限制」,並不因所持駕駛執照種類不同而有所差異,…「吊銷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除係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53條分類所指之駕駛執照外,亦包括同規則第61條所准予駕駛較低級車類之駕駛資格。另交通部102年5月10日交路字 1020011550第號函亦再重申,機車駕駛執照受吊扣或吊(註)銷處分期間,不得持汽車駕駛執照駕駛輕型機車。
因此,鄉親啊! 若您的機車駕照業經吊(註)銷,千萬不要再有「可以用汽照駕駛輕機」的錯誤觀念了,因為機車駕照被吊(註)銷,係限制您「駕駛機車」行駛道路的權利,是屬「駕駛行為之限制」,包括不能「持汽車駕照駕駛輕型機車」,違反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第4款,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駛小型車或機車之規定,處新台幣6000~12000元(汽車9000元起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