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交通事故處置
何謂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二條「道路交通事故,指車輛或動力機械在道路上行駛,致有人受傷或死亡,或致車輛、動力機械、財物損壞之事故」。交通事故區分為A1、A2、A3類等三種:
1、A1類指造成人員當場或二十四小時內死亡之交通事故
2、A2類指造成人員受傷或超過二十四小時死亡之交通事故,
3、A3類指僅有車輛財物受損之交通事故。
民眾發生交通事故處理原則
1、打開車輛閃光黃燈,放置警告標誌:依道路速限,作為放置距離,例如速限60公里,車輛故障標誌放置於車後60公尺。
2、撥打110報警處理,119救護,112緊急求救,亦可通知保險公司協助處理:通報後符合刑法自首行為,日後若需負刑事責任,依法得減輕刑責。
3、A1、A2(傷亡事故)交通事故義務:當事人應先救護傷患,監控車禍現場,防止事故再度發生,通知警方及配合處理
4、A3交通事故,車輛尚能行駛,應先將汽車的四個車角(或輛胎)、機車倒地位置標繪在地面,並迅速將車輛移至路邊安全處所,避免妨害交通及二次車禍發生。
(1)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者,得不報警處理。
(2)當事人如不移置,致妨害交通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裁處。
發生交通事故如何保障自身權益
1、警方人員到場前
(1)與當事人協商時,千萬要心平氣和,切勿動氣。
(2)確認事故當事人,避免對方頂替,逃避責任。
(3)送傷者就醫,如無他車可用,必須使用肇事車輛時,請先標繪車輛位置,再行離開。
(4)儘可能將現場概況、地面痕跡、散落物、肇事車輛損壞情形,以及傷亡者的情形拍照存證。
(5)設法尋找目擊證人,協助釐清案情。
2、警方人員處理中
(1)配合警方,說明事故發生經過。
(2)現場重要跡證(如煞車痕、刮地痕等),應請處理人員注意蒐證,並請其拍照存證。
(3)現場(草)圖與筆錄簽章前,當事人應詳細閱讀,如發現有錯誤或遺漏,應請處理人員補正。
(4)現場調查詢問結束,警方會徵詢當事人意願開具「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給當事人,以利後續處理事宜。
3、警方人員處理後
(1)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可於事故現場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2)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可於7日後,申請閱覽或提供現場圖、現場照片。
(3)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可於30日後,在辦公時間內前往警察局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無人受傷案件則逕向分局申請提供)。
交通事故後衍生問題處理
1、如何處理刑事責任
(1)事故有人受傷,為告訴乃論案件,當事人無法和解,應於事故發生後6個月內,主動向處理之警察機關提出告訴,超過6個月未告訴,將喪失權益。
(2)事故為死亡案件,因非屬告訴乃論案件,檢察官將依法提起公訴,當事人應等候檢察署通知處理。
2、如何處理民事責任
(1)民事求償當事人應自行協調理賠,或委託保險公司辦理,若無法達成和解,請逕向事故發生地或對方當事人住居所、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向地方法院訴請審理。民事賠償請時效,自事故發生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應特別注意。
(2)民事賠償警察機關不受理、不干涉,應自行依前項規定辦理;處理人員依規定不得主動參與民事和解,亦不得以扣留證照、車輛或任何不當手段促使和解成立。
3.如何申請肇事原因鑑定
(1)對於警所提供的肇事原因初步分析研判意見有異議,可在事故發生6個月內,逕向發生地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目前須費用3000元)。
(2)當事人對前項鑑定結果仍有異議時,得於收受鑑定意見書翌日起30日內,以書面向發生地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2000元)。
(3)已進入司法程序案件,應訴請法院囑託鑑定或覆議。
(4)當事人對前項鑑定覆議結果仍有異議時,應自行舉證具狀陳明,提供法院審理時參考。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1、保險理賠: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金,只要受益人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傷殘診斷證明書或死亡證明書、補償金申請書、身分證明文件及醫療單據等,即可直接向任何一家辦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
2、特別補償基金申請:肇事汽車無法查究者、肇事汽車為未保險汽車、肇事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肇事汽車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得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金。
3、理賠項目、額度
(1)死亡給付:每人定額200萬元。
(2)殘廢給付:最高160萬元。
(3)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最高金額20萬元,並須符合規定之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