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0條第6項、第83條以及第83條之1規定,動力機械須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登記領用牌證,且須經公路主管機關同意領用臨時通行證,方得憑證行駛道路;由於堆高機依原廠設計製造之構造、功能及用途係屬不具備道路行車安全性而僅專供場站內使用之機具,且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3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動力機械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登記領用牌證係以裝有輪胎且方向盤在左側及確實無法使用車輛載運者為限,所以可用車輛載運及方向盤在中央之堆高機等類似機械,依規定並無法領用牌證及臨時通行證,係不得行駛於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