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無法自行駕駛車輛,由家屬或必要陪伴人載送身心障礙者本人時,如何辦理優惠免費停車?
一、依據「桃園市公有收費停車場身心障礙者優惠停車查核作業要點」第5點第2款規定,乘載身心障礙者本人之車輛:載送人應持駕駛執照、行車執照正本,並協同身心障礙者本人持身心障礙證明(手冊)正本辦理。
二、若身心障礙者就醫無法到場,應另檢附停車當時身心障礙者於停車場半徑五百公尺以內之醫療院所就醫證明。
三、停放於路邊停車場或人工開單收費之公有路外停車場,應自停車日起七日內,辦理優惠停車;另停放於公有路外停車場應於離場時,辦理優惠停車。逾期申請、證件不全或已逾有效期限者,不予受理,應依規定繳納停車費,逾期未繳納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辦理。
四、停車管理工程科,聯絡電話:03-3322101#6866、6867。
最後修改日期:2019/10/24 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