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網站導覽 雙語詞彙 相關連結 市府入口 RSS English
熱門: 停車, 公車

廉政宣導

公務機密宣導─落實文書保密作為

 94 人 推薦此新聞

鑒於近期各政府機關公務員洩密事件時有所聞,對國家安全 、機關形象及民眾信賴均造成重大影響。請依「桃園市政府文書處理要點」規定,落實公務機密維護及文書保密實務作法如下:
(一) 文書處理過程應妥慎保管,不得任意散置或交付他人閱覽。
(二) 各級人員經辦案件,無論何時,不得以職務上之秘密作私人談話資料。非經辦人員不得查詢業務範圍以外之公務事件。
(三) 文書之核判、會簽、會稿時,不得假手本機關以外之人員,更不得交與本案有關之當事人。
(四) 職務上不應知悉或不應持有之公文資料,不得探悉或持有。因職務而持有之機密文件,應保存於辦公處所,並隨時檢查,無繼續保存之必要者,應繳還原發單位;無法繳回者應銷毀之。
倘公務員洩漏因職務知悉之公文資料、個人資料或依法應保密事項等情事,除涉犯刑法第132條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須負刑事責任外,亦違反本府上開保密相關規定,應視情節輕重追究行政責任。

鑒於近期各政府機關公務員洩密事件時有所聞,對國家安全 、機關形象及民眾信賴均造成重大影響。請依「桃園市政府文書處理要點」規定,落實公務機密維護及文書保密實務作法如下:
(一) 文書處理過程應妥慎保管,不得任意散置或交付他人閱覽。
(二) 各級人員經辦案件,無論何時,不得以職務上之秘密作私人談話資料。非經辦人員不得查詢業務範圍以外之公務事件。
(三) 文書之核判、會簽、會稿時,不得假手本機關以外之人員,更不得交與本案有關之當事人。
(四) 職務上不應知悉或不應持有之公文資料,不得探悉或持有。因職務而持有之機密文件,應保存於辦公處所,並隨時檢查,無繼續保存之必要者,應繳還原發單位;無法繳回者應銷毀之。
倘公務員洩漏因職務知悉之公文資料、個人資料或依法應保密事項等情事,除涉犯刑法第132條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須負刑事責任外,亦違反本府上開保密相關規定,應視情節輕重追究行政責任。






 最後修改日期: 2026/05/22 15:37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