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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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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應備證件
一、原鑑定意見書影本1份
二、申請書(未進入司法訴訟程序者應於收受鑑定意見書翌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
三、新臺幣2,000元郵政匯票,受款人註明「桃園市政府」
四、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請檢附身分證件影本,車輛所有人請檢附行車執照影本
申請人應備證件
一、原鑑定意見書影本1份
二、申請書(未進入司法訴訟程序者應於收受鑑定意見書翌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
三、新臺幣2,000元郵政匯票,受款人註明「桃園市政府」
四、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請檢附身分證件影本,車輛所有人請檢附行車執照影本




 最後修改日期: 2022/03/08 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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