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停車場電動汽車充電樁收費備查表
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設置管理辦法 第 9 條 1.地方主管機關應公告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使用規定及充電停車使用時間限制。 2.充電費用之收費基準及收費方式,由停車場經營業擬定,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 3.停車場經營業應將充電收費基準、收費方式及管理事項,於停車場出入口或其他適當處所標示。 4.第二項以電能計量向使用者收取充電費用之充電設施,應符合度量衡法相關規定,經度量衡專責機關檢定合格。
相關檔案
停車場經營業充電費用之收費基準及收費方式準備資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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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修改日期:2023/11/10 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