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自107年8月1日起開始發放孕婦及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停車位識別證,只要在107年7月31日前領取孕婦手冊以及兒童健康手冊者,皆可攜帶手冊至本市13區公所、衛生所或市府1樓後棟桃園市路邊停車服務中心共27個場所領用停車識別證。
配合交通部發布「孕婦及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8月1日起專用停車識別證將併新領用孕婦及兒童健康手冊由醫療院所發放。桃園市為服務民眾,在8月1日前已取得領取停車證資格者,在本市13區公所、衛生所或市府1樓後棟桃園市路邊停車服務中心提供領用服務,不限居住行政區、不限本人且免帶證件,領取後將由發放人員於手冊上加蓋領訖章及領用人簽收,以便捷的方式提供民眾領用,每本手冊限領1張停車證。「孕婦及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停車位」具有專用性質,停放車輛應搭載孕婦或6歲以下兒童,並於車輛擋風玻璃明顯處置放停車位識別證。
交通局長劉慶豐表示:為打造桃園市友善婦幼暢行無憂之停車環境,交通局市公有路外停車格共計107場,總格位數11,596格,目前已有26處公有停車場設置共151格,法規限定在政府機構之公共停車場於107年12月16日前需設置2%婦幼專用車格,為因應8月起發放的停車識別證,桃園市轄管公有停車場率先於8月底完成設置2%婦幼專用車格,且於醫療院所、公園、圖書館等處亦劃設250席路邊孕婦幼兒優先停車格,讓孕婦與幼兒家長在路外停車場有專用停車位,在路邊停車也享有優先車位。
依交通部規定在政府機構、車站、百貨公司、量販店、遊樂園及醫院等之停車場107年12月16日起,如未依規定設置專用格位,經勸導未改善者,可處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另車輛未乘載孕婦或六歲以下兒童,不得占用專用格位,若違規占用,將可依停車場法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目前為宣導期間,自108年6月29日起占用專用格位即開罰,請民眾勿占用,共同維護孕婦與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停放車輛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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