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市區客運防疫物資補貼(已截止)


1.補助對象:

市區客運業,以110年5月1日至111年5月31日期間列管牌照在案之營業車輛。


2.補貼期間及項目:

(1)自110年5月1日至111年5月31止,預算用罄或疫情警戒標準降至第一級以下時停止補助。
(2)補助業者購置酒精、消毒液(漂白水)、手套及口罩等防疫物品。


3.受理期間:

(1)每月請領前一個月(含之前)之補貼款或一次申請預撥防疫期間可請領補貼款。
(2)所有補貼款申請應於111年6月15日前提出。


4.補助金額:

營業大客車,每車每日補貼新臺幣22元,每月申請天數以26日為上限。


5.連絡電話: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03-3349442 # 704 呂先生


6.申請方式及所需文件:

(1)每個月或於一次性(需於111年6月15日前提出),檢附下列文件送交受理機關辦理請款:
(2)請款書(附件一),倘無法取得單據者檢附請款書暨支出證明單(附件二);倘申請單位(受補貼對象)車輛數超過一輛,需再填列附件三。
(3)金融機構存摺正面封面影本。


7.備註:

本補貼內容依據「交通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補貼客運業防疫物資費用作業要點」辦理。



回到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