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附資料:
(一) 申請書(附件1)及共享車位清單(清單須以附件詳細表列)。
(二) 桃園市共享車位停車管理規範(附件2)。
(三) 建築物使用執照、竣工圖。
(四) 建物登記謄本。
(五) 所有權證明文件(停車位確屬申請者所有且同意使用或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使用之契約等證明文件)。
(六) 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如為公司或商號以外之法人或團體,應另檢附設立登記文件。
(七) 停車場管理規範,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1. 停車種類及車位數。
2. 停車營業時間。
3. 停車收費標準與收費方式。
4. 停車管理作業程序(含停車位預約及取消方式、停車費用支付方式)。
變更停車場登記及其他未規定者,比照上開應檢附文件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