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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計程車排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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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市計程車招呼站設置管理要點第五條規定:
未經核准擅自設立計程車招呼站者,除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處罰外,並令其限期回復原狀。
毀壞計程車招呼站者,除依公路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處罰外,並令其限期回復原狀、償還修復費用或賠償。
依本市計程車招呼站設置管理要點第五條規定:
未經核准擅自設立計程車招呼站者,除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處罰外,並令其限期回復原狀。
毀壞計程車招呼站者,除依公路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處罰外,並令其限期回復原狀、償還修復費用或賠償。




 最後修改日期: 2024/04/10 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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