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
新北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發文字號:新北府交安字第1091810280號
主旨:公告本市設有「行人及自行車專用標誌」人行道,禁止電動自行車及電動輔助自行車行駛。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條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市設有「行人及自行車專用標誌」人行道,禁止電動自行車及電動輔助自行車行駛。
二、管制車種、時段、路段如下:
(一)管制車種:電動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
(二)管制時段:全日。
(三)管制路段:本市設有「行人及自行車專用標誌」人行道。
三、自109年10月12日起,未依規定行駛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新臺幣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