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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運用社會資源,撙節預算經費,鼓勵各界參與公益捐贈建置及
認養維護候車亭,以提昇市民候車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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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桃園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本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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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稱捐贈候車亭係指由自然人、法人、機關或團體(以下
簡稱捐贈人)以現金捐贈本局興建或由捐贈人興建完成,交予本
局接管之候車亭。
本要點所稱認養候車亭係指由自然人、法人、機關或團體(以下
簡稱認養人)於一定期間內負責維護管理之候車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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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捐贈人或認養人應依下列規定繕具申請書(附件一、附件二)向
本局提出申請,並經雙方簽訂捐贈或認養契約後,始得辦理:
(一)捐贈人應提出興建計畫書(含規劃理念、興建地點、面積、
材質型式、工期進度、規格等)及經土木或結構技師簽證之
工程設計圖。但依本局當年度設計施工圖興建者,免備工程
設計圖。
(二)認養人應檢送認養候車亭地點、座數、認養期間及清潔維護
計畫等。
(三)捐贈人得同時申請為所捐贈候車亭之認養人。
(四)捐贈人以現金捐贈候車亭者,應另繕具指定捐款用途聲明書
(附件三)。
捐贈人或認養人對原公車候車亭站名有更名之建議者,須自行協
調取得當地共識後向本局提出申請。
捐贈人或認養人不得將捐贈契約或認養契約之權利義務全部或一
部讓與其他機關、團體或他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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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捐贈候車亭審理原則如下:
(一)興建地點由本局與相關單位會同勘定;型式大小應考量路幅
及實際需要辦理。
(二)材質以堅固不易鏽蝕之鋼材或其他優良適宜者為主;型式應
備有公車路線圖版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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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認養人於認養期間就認養標的,得提出美化或設置裝置藝術等計
畫書,報經本局審核同意後設置,其費用由認養者負擔;本局得
視需求要求認養人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認養人全額負擔。
前項計畫涉及增改設施或結構改變時,應檢附經技師簽證之安全
鑑定報告,其增改設施之所有權屬於本局,認養期滿或終止後,
認養人不得要求任何賠補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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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候車亭捐贈人及認養人應負下列責任:
(一)候車亭獲同意興建,其工程所需文件,由捐贈人依相關規定
辦理,工地管理、環境清潔、維護或施工造成之所有損壞及
公共安全事件,由捐贈人負完全責任。興建完成後,捐贈人
並應確保所建候車亭結構安全無虞。
(二)候車亭獲同意認養,其相關費用(含電費)、環境清潔、巡
查維護、設施修繕或施工造成之所有損壞及公共安全事件,
由認養人負完全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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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捐贈及認養之標的應確實維持原有使用與功能,捐贈人並不得阻
擾供公眾使用。違反者,本局得終止捐贈或認養契約。
契約終止後,捐贈人或認養人應回復原狀,並負責其因而發生之
一切義務及損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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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候車亭興建完竣之接管或認養期滿之返還,應分別依下列規定辦
理後續事宜:
(一)候車亭興建完竣,捐贈人應檢附簽認竣工圖說經本局點交合
格後接管,產權即屬本市所有,並依本市市有財產管理相關
規定辦理,捐贈人不得異議,且不得請求任何補償。
(二)候車亭於認養期滿或終止認養時,認養人應回復原狀,並無
條件點交返還本局,且不得請求任何補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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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候車亭之保固期或認養期認定如下:
(一)候車亭自本局接管日起算,由捐贈人保固至少三年。
(二)候車亭之認養原則以三年為一期,認養人得於認養期滿前二
個月向本局申請繼續認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