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2條第3項規定,計程車客運業比照大眾運輸業,免徵汽車燃料使用費及使用牌照稅,故計程車駕駛之計程車免徵使用牌照稅。又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且為該身心障礙者所有之車輛,每人以1輛為限。所以若計程車駕駛同時具身心障礙者身份,可以同時免徵其所有1輛自用車及計程車的使用牌照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車主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車籍所在地稽徵機關將主動核定其所有1輛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免由身心障礙者提出申請,免徵金額以2400cc、262英制馬力(HP)或265.9公制馬力(PS)車輛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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