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A機關技工B,負責公務車輛維(養)護及駕駛業務,明知公務車加油卡僅得作為公務車加油簽帳之用,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5年7月10日及23日持公務車加油卡,使加油站員工陷於錯誤,將價值新臺幣3,000餘元之汽油加入其私人車輛;且未經該處技正兼主任C之同意,逕於公務車「油料月報表」偽造其簽名,表示C於是日曾使用該公務車及里程數,致生損害於該機關對公務車油料之管理正確性。
違反條例:
一、本案經該機關政風室查察後函請法務部廉政署偵辦。
二、案經檢察官偵查終結,B偽造簽名部分,涉犯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利用公務用加油卡核銷私人用車用油部分,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三、技工B經機關考績會決議核予記過1次處分。
弊端癥結:
一、公務車輛使用管理未落實相關規定
本案發生之主要原因,在於該機關並未落實行政院訂頒「事務管理手冊─車輛管理部分」等相關規定:
(一)公務車輛使用者於使用車輛後,未立即並確實填具行車紀錄及里程數。
(二)公務車輛管理者未落實「公務車加油卡」之管理。
(三)公務車輛管理者未建立「不定期抽檢機制」,如實施抽檢公務車輛之行駛里程數、評估油耗標準或抽(查)閱油料月報表等措施,致不肖員工心存僥倖,利用職務上機會舞弊。
二、主管疏於督導管理
單位主管平日對屬員疏於督導及強化法紀教育,致屬員產生貪小便宜心態。
三、加油站業者「認卡不認車」
加油站員工對於持加油卡者「認卡不認車」,為弊失原因之一,公務機關實應與加油站業者建立預防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