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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案例宣導-詐領加班費


案情摘要:
某市環保局清潔隊員甲利用身兼區隊出納業務,先行於加班請示簿、點名表「影本」上變造不特定隊員之加班時數,嗣後再將該變造影本複印、製作內容不實之印領清冊,並蓋用集中保管各清潔隊員留存之印章進行加班費請領,匯款帳號則填載甲本人銀行帳號,以此方式詐得加班費用共計1,946萬7,518元。
案經甲主動向法務部廉政署自首,其後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嗣經地方法院判決甲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欺財物罪、刑法第216條、第211條行使變造公文書罪,以及第216條、第213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5年。另未扣案之所得財物共1,946萬7,518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違反條例: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 刑法第211條、第213條及第216條。


弊端手法:
一、先影印加班請示簿、點名表「正本」,再於該影印之加班請示簿上修改不特定隊員之加班日期、加班時間,復於點名表影本修改差勤內容,以增加不特定隊員之每月加班時數,嗣後再將前揭變造之加班請示簿、點名表複印。
二、製作內容不實之各隊員加班夜點值日費印領清冊,並於印領清冊蓋用集中保管各清潔隊員留存之印章,向機關申請加班費。
三、利用身兼區隊出納業務,登載在其業務上所掌之代收薪資轉帳明細表,匯款帳號則填載甲本人銀行帳號,辦理轉帳匯款詐得加班費用。


結論:
第一審判決有罪。




最後修改日期:2023/06/20 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