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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案例宣導-監視系統採購案


案例摘要
一、林○○係雲林縣○○鄉(下稱○○鄉)鄉長,負責決行「雲林縣○○鄉重要路口監視系統含監控中心工程」採購案(下稱監視系統採購案),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且依政府採購法辦理該監視系統採購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張○○係「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警○公司)負責人,與林○○係憲兵學校學長及學弟關係,彼此熟識;劉○則係「呈○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呈○公司)之負責人,與張○○係高中同學,彼此熟識。
二、張○○有意承攬○○鄉公所辦理之監視系統採購案,先至○○鄉公所探訪林○○表示有意攬該監視系統採購案之意思,林○○則表示其並無內定廠商,歡迎張○○投標該監視系統採購案。張○○為順利標得該監視系統採購案,遂即指示其不知情之公司員工徐○○進行該監視系統採購案之規劃,另為便於該監視系統採購案之護航,張○○即與「雲○機電技術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雲○公司實際負責人黃○○合作,由雲○公司辦理該監視系統採購案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開標時,以0.5%之標價,超低價搶得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標案後,再由張○○及徐○○製作雲○公司之設計規劃書,並由張○○負責施工期間之監造業務,張○○並允諾黃○○於成功標得該監視系統採購案之規劃設計監造標案後,即支付新台幣(下同)2萬5,000元之酬勞予黃○○惟黃○○事後害怕遭質疑有綁標之嫌,故除張○○所交付之規劃案外,另提出2種規劃案與雲林縣○○鄉公所選擇,並未依其與張○○事先之約定即僅提出張○○製作之規劃案與○○鄉公所,故張○○事後亦未依約支付酬勞與黃○○。再者,張○○因其警○公司未有承包監視系統相關採購案之經驗,而呈○公司經營監視系統業務多年,張○○為順利標得該監視系統採購案,竟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向無意投標之劉○借用呈○公司之名義參與投標,劉○亦明知張○○欲以呈○公司名義投標,竟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張○○借用呈○公司之名義參加投標,張○○並承諾就監視系統採購案之相關器材均會向劉○購買。嗣該監視系統 採購案於第1次開標時,投標廠商「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宜○企業有限公司」及呈○公司均因規格不符致使第1次開標廢標,第2 次開標時,因投標廠商「巨○ 電訊股份有限公司」規格不符、另投標廠商「富○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郵遞超過截止時限,最後僅呈○公司進入價格標,並以988萬元得標承作。而林○○在明知該監視系統採購案有上揭借牌之違背法令情況,均坐視不顧,不依法予以解約,因而圖利張○○藉由違法之借牌手段獲得本件總工程款 988萬元工程承攬權之不法利益。
三、該監視系統採購案開工後,林○○因急需資金欲購買旺○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旺○豐公司)之未上市股票,竟要求張○○支付與其該監視系統採購案工程款之20%即200萬元之回扣,張○○為求順利完成該監視系統採購案且其明知承作該公所工程須給付鄉長即林○○一定比例之回扣及為免遭林○○之刁難,故予以允諾。然張○○因欠缺資金支付上揭200萬元回扣與林○○,乃向劉○先行調借200萬元,劉○即依照張○○指示自呈○公司帳戶將200萬元款項匯入張○○之妻顏○○之帳戶內。張○○隨即於同日與警○公司會計許○○前往銀行由許○○自顏○○前述帳戶提領現金200萬元後,再將所提領之現金200萬元交予張○○。隔數天後,張○○遂將現金200萬元裝入牛皮紙袋內,獨自前往林○○位於雲林縣之住處,將裝有現金200萬元之牛皮紙袋交予林○○林○○即收下該裝有現金200萬元之牛皮紙袋而收受回扣。林○○復指示其不知情之配偶蔡○○將該200萬元現金分別存入90萬元、110萬元至林○○之銀行帳戶,並於當日由同帳戶分 4 筆匯出至洪○○ 之帳戶內,以向洪○○購買其所開設之旺○豐公司未上市股票。


案例分析
本件被告林○○向張○○索取回扣,因張○○欠缺資金支付上揭 200萬元回扣與林○○,乃向劉○先行調借200萬元,劉○即依照 張○○指示於9年10月28日,自呈○公司帳戶將 200 萬元款項匯入 張○○之妻顏○○之帳戶內。張○○隨即於同日與警○公司會計許○○,前往銀行由許○○自顏○○前述帳戶提領現金200萬元後,再將所提領之現金200萬元交予張○○,上揭事實除帳戶資料可以佐證外,證人張○○、劉○及許○○分別就上揭事實證述綦詳,且林○○及其配偶蔡○○對向洪○○購買其所開設之旺○豐公司未上市股票之資金200萬元來源亦無法充分交待,被告林○○雖辯稱張○○未曾到過其住處,然張○○對林○○住處環境、擺設均記憶清晰,均足以為被告有罪之認定。


結論
有罪;被告劉○自白其容許被告張○○借用呈○公司牌照投標系爭工程,其自白核與上開積極證據相吻合,應屬信實可採,其有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投標犯行,堪以認定。被告張○○所辯其未向被告劉○借用呈○公司牌照投標系爭工程,均不足採信,其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向被告劉○借用呈○公司牌照參與投標系爭工程犯行明確。而被告林○○經辦系爭工程收取回扣事證已臻明確,其與辯護人所為之辯解均非可採,被告林○○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之犯行,亦堪認定。




最後修改日期:2021/08/24 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