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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案例宣導-浮報遷葬費用案


案例摘要
連OO係OO區公所里幹事,經查渠服務期間於辦理特定區區段徵收開發案公共工程案時,發現該區地下埋有大量無主先人骨骸,遂委由廠商辦理遷葬安置作業,詎承辦廠商竟大量收購豬骨頭,再將豬骨頭與臺北港遷葬作業所挖掘之無主先人骨骸混合、翻炒後,以浮報遷葬費用。承辦廠商為求驗收通過,以給付連OO新臺幣(下同)200餘萬元,及招待渠至有女陪侍之茶藝館喝花酒達十餘次之方式行賄。遷葬安置作業經連OO負責驗收通過後,承辦廠商據以向地政局大量浮報骨骸數量詐領公款,因而牟利達數千萬元之不法利益。綜上,連OO除涉嫌貪污治罪條例外,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規定公務員應誠實清廉之旨,及同法第6條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


案例分析
一、連OO於區公所擔任課員,負責墓政業務、殯葬管理及承辦相關採購案,並辦理機關首長授權人交辦事項等事宜,為公務員。
二、連OO應依法辦理會驗或採購事務,卻以各種理由為藉口,要求廠商給付金錢,所為屬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
三、按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6條前段規定:「採購人員應廉潔自 持」,第7條第1款規定:「採購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利用職務關係對廠商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回扣、餽贈、優惠交易或其他不正利益。」核連OO所為,除違反刑罰法律外,並違反上引採購人員倫理準則規定,而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所定公務員應誠實清廉之旨。依移送機關提供之資料及連OO書面答辯,已足認事證明確,故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審酌連OO負責採購、驗收業務,竟未廉潔自持,多次向多家廠商索求金錢及接受廠商飲宴招待,其曾因違法案件經本會議決降貳級改敘在卷可稽,以及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所定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判決停職4年之懲戒處分。



結論
連OO於刑案之偵審時,坦認其當時擔任課員,負責墓政業務、殯葬管理及承辦相關採購案,並辦理區長交辦事項,及有辦理本件採購或會同驗收之相關事宜,暨以各種理由向廠商借款等情不諱。審酌連OO負責採購、驗收業務,竟未廉潔自持,多次向多家廠商索求金錢及接受廠商飲宴招待,以及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所定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判決連OO撤職並停止任用4年之懲戒處分。




最後修改日期:2023/06/20 11:16